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易字,102年度,8號
IPCV,102,民專上易,8,20140520,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銘修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上訴人   遊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吉隆
被上訴人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08879 號「行車影像 記錄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 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 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 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 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 ,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1/1頁


參考資料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遊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