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4號
原 告 新高創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維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代 表 人 安德魯‧C‧佛瑞拉
珍 妮‧L‧霍夫曼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9 月22日以「四季山莊及圖」商標(圖樣 中之「山莊」經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 劃及設計、報章廣告設計、雜誌廣告設計、電視廣告設計、 電台廣告設計、網路廣告設計、工商廣告之企劃、各種廣告 招牌設計、廣告美術設計、型錄設計、商標設計、產品簡介 設計、企業識別體系設計、廣告模型設計、為企業企劃折扣 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廣告製作、各種廣告 招牌製作、廣告代理、提供電訊媒體廣告時段之服務、廣告 宣傳及宣傳品遞送、工商廣告之宣傳、廣告宣傳品遞送、為 他人促銷產品服務、廣告宣傳本之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 」服務,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 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67223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 96年6 月16日起至106 年6 月15日止)。嗣參加人巴貝多商 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 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 告審查期間,適現行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 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 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 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
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0款及第12款規 定,參加人乃補充主張系爭商標亦有違該等現行條款之規定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 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2 年8 月28日中台評字第1010181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 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 3 年1 月14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00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 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故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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