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吳祚大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許睿芝律師 陳和貴律師複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被上訴人 永再昌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哲明 被上訴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被上訴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黃建隆律師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7 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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