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03年度,10號
IPCM,103,刑智聲,10,201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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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鈞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4
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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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