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鈞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4
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