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67號
TYDV,103,司促,5167,201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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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債 權 人 魏有禾 


債 務 人 吳金城即裕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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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