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2年度,24號
IPCV,102,民商訴,24,20140327,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送達代收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梁宜琪吃七碗滿月油飯
吃七碗食品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台幣(下同)6,594,89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
,聲明第二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04,01
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吃七碗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