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蔡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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