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原 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複代理人 游登銘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法定代理人 王亮 被 告 黃定方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法定代理人 周順然 被 告 林清和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被 告 莊水吉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 被 告 馬幼竹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被 告 金壽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被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肇佑 被 告 涂夢俠 被 告 金之彥 被 告 金之傑 被 告 金之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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