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2年度,42號
IPCV,102,民專訴,42,2014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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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原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俐瑩律師
被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麗卿   
被   告 邵文傑即保仁藥局
被   告 李世民即建興藥局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毅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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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