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原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俐瑩律師被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麗卿 被 告 邵文傑即保仁藥局被 告 李世民即建興藥局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毅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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