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陽亮
送達代收人 黃麗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被 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妍旭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賴炳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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