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2年度,11號
IPCV,102,民專訴,11,20131126,3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木輝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興鞋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50,000元(上訴人請求排除
侵害及銷燬侵害物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或銷燬侵害物等可得之利益,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請求之300 萬元計算,參照最高法院10
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70,552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46,05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24,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1/1頁


參考資料
立興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