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王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
輔 佐 人 蘇育仁
被上訴人 仙暉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枝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輔 佐 人 張文樸
被上訴人 裕輝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棋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為新型第M386568 號「氙氣警示燈之結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之「型號SH-201PSHO-EX 、SH-201PSHVO-EX警示燈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並不得為一定行為,且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查上訴人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1日將系爭專利讓與訴外人000000,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專利公告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3 至214 頁)。因此,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2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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