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原 告 美商傑特匹力公司(CATERPILLAR INC.)
代 表 人 克里斯夫.里特(Christopher Reitz)
訴訟代理人 陳玲玉律師
邵瓊慧律師
鄭宛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明電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片岡啟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明電舍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日商明電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明電舍公司)前於民 國97年10月24日以「MCAT」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搬送用機器 人;自動搬運機」及第12類之「無人操縱搬運車;貨物輸送 用纜車裝置;牽引車;電動式台車;物品搬送用台車;車體 ;車輪;載貨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 列為註冊第138491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 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 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 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異議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分別 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10、12款規定。而本件經被告 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規定之適用,以101 年 11月30日中台異字第99008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5 月16日經 訴字第102061015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被告應就註冊第1384913 號「 MCAT」商標為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日商明電舍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日 商明電舍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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