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毓良
送達代收人 吳心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湧蓮國際有限公司間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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