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蕙蘭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參 加 人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參 加 人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11日以「抗沖蝕植生網毯」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972006 6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35527 號專利 證書。嗣參加人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0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 第94條第4 項規定,乃以102 年2 月26日(102 )智專三( 三)06022 字第10220240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9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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