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77號
IPCA,102,行專訴,77,201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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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蕙蘭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參 加 人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參 加 人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11日以「抗沖蝕植生網毯」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972006 6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35527 號專利 證書。嗣參加人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0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 第94條第4 項規定,乃以102 年2 月26日(102 )智專三( 三)06022 字第10220240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9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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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