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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更四字,102年度,6號
IPCM,102,刑智上更(四),6,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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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上更(四)字第6號
上 訴 人 蘇明聖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柯尊仁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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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