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71號
IPCA,102,行專訴,71,201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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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
原   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徐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俊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1月24日以「汽車防側撞監視系統」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20341號形式審查,准予專 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8972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10月30日以( 101 )智專三㈡04182 字第10121179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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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