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48號
IPCA,102,行專訴,48,2013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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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Shimano Inc.(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島野容三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律師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SRAM-Ireland-San
      dleford Ltd.)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專利師
      陳文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林麗芬、薛惠
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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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島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