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Shimano Inc.(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島野容三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律師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SRAM-Ireland-San
dleford Ltd.)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專利師
陳文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林麗芬、薛惠
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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