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2年度,46號
IPCA,102,行商訴,46,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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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中保寶貝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代 表 人 茱蒂斯艾克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5 月24日以「BabyBoss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0類之「茶葉包、巧克力製成之飲料、冰淇淋、糖、糖果、 巧克力棒、巧克力球、餅乾、爆米花、糕餅、玉米脆片、米 果、棒棒糖、口香糖、軟糖、棉花糖、蛋糕、銅鑼燒、布丁 、綜合穀物纖維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准列為註冊第129584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 自97年1 月1 日起至106 年12月31日止。嗣參加人以該商標 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即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23條 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 ,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 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 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上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 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而本件商標評定案經被 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即92年5 月28日修 正公布之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 1 項第11款規定,以101 年11月15日中台異字第1000259 號 商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 ,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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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保寶貝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