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
原 告 華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坤田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國商瓦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史凡 荷羅斯特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坤財
李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國商瓦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德國商瓦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7年6 月10日 以「WAGO」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 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無線電發射器;無線電接收 器;資料處理設備和電腦;分線盒;警報器;電警鈴;安培 計;電用接線盒;配電盤;電線用接頭;電氣接頭;電力指 示器;升降機操作設備;磁性編碼器;可下載之已錄電腦程 式;數據資料處理裝置;電線;工業操作遙控電氣設備;電 力變壓器;電纜;電容器;反無線電干擾電力設備;信號遙 控電動設備;印刷電路;半導體;高頻裝置;電感器;電腦 用介面卡;電氣導管;電線標識線;電線識別包層;電線用 連結器;電纜護套;IC卡、智慧卡;光學字元讀取機;端子 (電力),特別是軌線安裝式端子台;端子台裝置,接線板 ,端子台,測試用切斷式端子台,保險絲端子台,感應器和 促動器端子台,二極真空管之端子台,發光二極體之端子台 ,印刷電路板之端子台,電連結器,照明用連接器,接線端 子,連接端子,接頭插座,組合式接線端子,端子連接條; 警鈴;集電器;電氣接頭;資料耦合器(資料處理設備); 電池用充電器;電導體;電力導管;讀取裝置(資料讀取裝 置);發光式標誌;電磁閥;電源線材(電線,電纜);分 量計;電測量裝置;可下載電子刊物;繼電器;整流器;通
訊用電力設備;積體電路;配電盤;電力控制盤;船舶用訊 號裝置;電子訊號發射機;發光式或機械式面板之電池充電 器;伏特計;電腦記憶體,插座,插頭及其他接頭(電力連 接器);插座、面板、條碼讀取機;照明用安定器;電流整 流器;電氣導管;架置探照燈用電軌;閉路器;斷路器;電 損指示器;電氣整流器;反用換流器;蜂鳴器;突波保護裝 置;電氣監控設備;電纜用接頭套;連接器(電力);配電 箱;配電盤;光電開關(電力);中央處理器;現場匯流排 通訊協定耦合器;輸入/輸出匯流排端子;建構安裝、可程 式控制、自動安裝現場匯流排或測試控制之電腦軟體;訊號 調節器;不斷電電源供應器;電壓調整器;直流轉換器;電 源供應器;用於接線盒的標記牌;電連接器的標記牌、標記 條、標記支架、標記卡;繼電器外殼;安裝電路用之連接器 外殼;電線連接器的塑膠外殼;配線用端子盤;端子板;配 電盒」、第17類之「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膠;絕緣塑膠 板;......」及第42類之「電氣工程之技術性服務、電氣科 學實驗和研究、電氣工程之設計;......」等商品/ 服務( 嗣申准減縮其中第9 類之「無線電發射器;無線電接收器; 反無線電干擾電力設備;信號遙控電動設備;高頻裝置;通 訊用電力設備;電子訊號發射機」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 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 1395459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9年1 月16日起至109 年1 月 15日止。嗣原告主張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商品之註冊有 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請評定。 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 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 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 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 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而本件商標評定案經 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商品之註冊並未 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 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1 年9 月26日中台異字第1000201 號商標評定審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 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德國商瓦格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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