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173號
IPCA,101,行商訴,173,2013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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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瑞士商史都迪歐摩德納公司
代 表 人 桑迪凱斯克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5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7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
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
,加徵裁判費1/2 ,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
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 條
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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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史都迪歐摩德納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