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湯蕙萍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 加 人 瑞士商‧紅牛公司(RED BULL AG)
代 表 人 Voker Viechtbaur‧Walter Bachinger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李世章律師
複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士商紅牛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19日以「corrida 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4 類之工業用油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206527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 該註冊商標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相同或近 似於他人著名商標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規定,對之 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後,以100 年12月30日中台評字第99 0057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206527 號『corrida 及圖』商標 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決定 駁回,遂提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對 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有所影響,參酌首揭規定,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3 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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