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1年度,89號
IPCV,101,民專訴,89,2013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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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輝   
林有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鐘錦珍間請求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
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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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