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41號
TCDV,102,司促,8541,201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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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債 務 人 LANSON, LORNA TALUNGO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清償期限即利息起算日之
  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利息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1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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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