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
債 權 人 志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松
債 務 人 賴瑩珊
債 務 人 龔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玖佰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
月二十日起,⑵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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