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184號
IPCA,101,行商訴,184,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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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日商桃之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尾崎博志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陳雅惠律師
桂齊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 加 人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淑雲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訴外人日商伯布森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2 月1 日以 「BOBSON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註冊時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褲子、牛仔 褲、牛仔衣、襯衫、西裝、休閒服、T 恤、內衣、內褲、童 裝、男裝、女裝、西褲、羽絨衣」商品(下稱系爭商標),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422140 號商 標,權利期間自99年8 月1 日起至109 年7 月31日止。嗣參 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 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後系爭商標於 100 年7 月1 日經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 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商標法第106 條第 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 ,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 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參加人原主張之 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



第12款規定,而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修正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以101 年7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90815號商標異議審 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11月7 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372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已於102 年3 月26 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聲明參加訴訟並為陳述,且庭呈行政參 加訴訟狀,復經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參加人之聲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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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桃之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