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84號
TCDV,102,司促,7484,2013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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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債 權 人 豐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憲平 
債 務 人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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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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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即 提 示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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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8月17日      │69,959元       │101年8月18日     │PTA0六六0九00 │
├──┼────────────┼───────────┼───────────┼───────────┤
│002 │101年8月23日      │106,640元       │101年8月24日     │PTA0六六一0八八 │
├──┼────────────┼───────────┼───────────┼───────────┤
│003 │101年8月30日      │100,000元       │101年8月31日     │PTA0六六一0八九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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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