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債 權 人 豐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憲平
債 務 人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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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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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即 提 示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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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8月17日 │69,959元 │101年8月18日 │PTA0六六0九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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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8月23日 │106,640元 │101年8月24日 │PTA0六六一0八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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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8月30日 │100,000元 │101年8月31日 │PTA0六六一0八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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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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