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173號
IPCA,101,行商訴,173,201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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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
原 告 瑞士商史都迪歐摩德納公司
代 表 人 桑迪凱斯克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英商杜倫(室內傢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大衛斯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商杜倫(室內傢俱)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以「DORMEO」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 「毛毯;床罩;床墊罩;枕頭套;坐墊套及填充物;床單; 被褥(床用)」商品(下稱系爭商標),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32709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 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 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 之註冊第722601號「DORMA 」商標,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 乃以101 年5 月9 日中台異字第G01000031 號商標異議審定 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9 月20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2170 號 訴願決定書為駁回其訴願,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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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杜倫(室內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史都迪歐摩德納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