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龍
(送達代收人 王美姿
北路2段97巷32-1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力維
上 訴 人 周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上訴人周建國刑事違反著作權法等之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等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1 日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 號第一審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24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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