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592號
TCDV,101,司促,49592,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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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592號
債 權 人 廖振昌 
債 務 人 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慧珊 NG HUI SAN
人         
債 務 人 何晉宇 
 
一、債務人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何晉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
  支付命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票號AA1884720支票1紙,因
  相對人黃慧珊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蓋
  章係緊接在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
  認係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
  ,故相對人黃慧珊應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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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