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玉崇
參 加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民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本件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
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之裁定,因技術審查官傅文哲借調
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忠
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