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181號
IPCA,101,行商訴,181,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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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誠源污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俞東美(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雲華(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25日以「成源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40類之污水處理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核准列 為註冊第1306617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7年4 月1 日至107 年3 月31日)。嗣參加人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 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4 月20日中台評字第980265 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1306617號『成源及圖』商標之註冊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由經濟部101 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13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 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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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源污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