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德企業有限公司及吳建誼間請求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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