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明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炳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嘉利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志聰(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7 月18日以「德記及圖」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 之「醬油、芝麻醬、辣椒醬、豆瓣醬、甜麵醬、調味醬、豆 鼓醬、甜辣醬、辣豆瓣醬、蒜蓉辣椒醬、味精、辣椒粉、辣 椒油、蜂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甜酒釀、紅糟、酒 糟」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經智慧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00113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嗣嘉利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嘉利公司)以系爭商標之 註冊有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3款規定之適用 ,申請評定。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1 年2 月24日中台 評字第H00990359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嘉利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同年8 月1 日經訴字第10 10610681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 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嘉利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嘉利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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