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1年度,25號
IPCV,101,民商訴,25,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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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5號
原 告 聚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林清粉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起訴主張被告惠昇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侵害其「吉利T」商標(註冊號數:第00589806 號  ,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並排除侵害等,  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25號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  爭商標之註冊有違核准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主張已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之申請(見本院卷第193 頁),並聲 請本院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且表示意見(見被告民 事答辯㈢狀,即本院卷第196 頁),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商標 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  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 商標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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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