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77號
IPCA,101,行專訴,77,201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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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麗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郭義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義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90年8 月3 日以「架體之收合、聯結構造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核准專利,並發給新 型第19370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8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 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因而為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 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 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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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