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9年3 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 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發 給新型第22746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 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 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 條第2 項之規定,乃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 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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