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年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璟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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