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
原 告 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貞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年俊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陳璟樺
訴訟代理人 侯淑娥
張世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
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九頁第十二行、第十四行及第十九行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戴秀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盧淑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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