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陳秋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彬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莊智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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