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回復名譽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1年度,52號
IPCV,101,民專訴,52,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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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陳秋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彬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莊智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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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森本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