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1年度,11號
IPCV,101,民專訴,11,2012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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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昌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曾英智間侵害
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
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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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昌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