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48號
IPCA,101,行商訴,48,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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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8號
原 告 卡通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珍衛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千田昌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於民國96年9 月20日以「三色甜心熊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8類之毛絨玩具、布偶、玩偶、玩具熊、音樂玩具、音樂盒 玩具、洋娃娃、填充玩具、玩具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13000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3款之規定,以100 年11月14日中台評字第990263號商標評 定書為第1313000 號「三色甜心熊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7 日 經訴字第101061018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因認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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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通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