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卡爾奇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
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
明第2 項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上訴聲明第3 項為非財產權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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