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原 告 何順成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 告 龍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姜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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