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1年度,64號
IPCV,101,民專訴,64,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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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原 告 何順成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 告 龍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姜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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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