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AVENTIS PHARMA S.A)
法定代理人 Robert DeBerardine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范纈齡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沈宗原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樓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為中華民國第76742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至民國102 年11月29日止,其 於取得系爭專利後,即透過上訴人在台之子公司賽諾菲安萬 特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於市 場上推出「剋癌易注射劑」(衛署藥輸字第022048號),並 以「TaxotereR 」為商品名稱行銷,為專用於治療乳癌、非 小細胞肺癌、前列腺癌藥品。被上訴人明知現行市面上唯一 含docetaxel 成分抗癌藥物即為上訴人之剋癌易注射劑,亦 知系爭專利之存在,卻以學名藥docetaxel 查驗登記程序,
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汰杉注射劑(Tyxan Injection )」 (含docetaxel 成分抗癌藥物之學名藥,下稱系爭藥品)查 驗登記,業已取得製造許可證,並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藥價核 定為健保用藥。嗣經上訴人請國防大學藥學系教授李安榮博 士鑑定,得知系爭藥品已落入上訴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4 項及第6 項,上訴人爰依 專利法第56條第1 項、第84項第1 項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 被上訴人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並依專利法第84條及85條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則認系爭專利有無效或得撤銷之 原因,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第82110084NO1 號 舉發案)。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 自生影響於裁判之結果,則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 原則,即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 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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