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46號
IPCA,101,行商訴,46,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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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陳宗義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宋智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智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1 月30日 以「台灣新聞報及圖TAIWAN SHIN WEN DAILY NEWS」服務標 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有關日報、圖書、雜誌、文化類進口 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61 57號服務標章。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 依現行商標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 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並經移轉予原告所有,被 告於99年1 月13日核准移轉登記。嗣宋智忱以該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6 款之規定,於100 年3 月7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認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尚 不足認定於宋智忱申請廢止日前3 年內,原告已有合法使用 系爭商標於其指定使用之代理有關日報等進口服務之事實, 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於100 年11月14 日以中台廢字第100009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 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  3月20日經訴字第101061024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宋智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宋智 忱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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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