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1年度,27號
IPCA,101,行商訴,27,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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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東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參 加 人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文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8年12月31日以「惠光 大貫」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 之「農業用藥劑、農藥、農業用殺蟲劑、滅蟲用製劑、誘蟲 劑、蒼蠅幼蟲除劑、木材殺蟲劑、農業用化學殺蟲劑」等商 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14290008 號商標,嗣 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 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上 開規定之適用,而為異議成立,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參加人參加 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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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