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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0年度,150號
IPCA,100,行商訴,150,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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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 羅順福即原告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5
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六千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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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