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 羅順福即原告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5
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六千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