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11號
IPCA,101,行專訴,11,2012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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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黃建有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蕭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銘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31日以「線上提供載具之故障處理 資訊的系統及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9314181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 I27400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蕭銘輝以系爭專 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 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6 月 27日以(100 )智專三㈡04119 字第1002055323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2月21日經訴字第1000610710 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蕭銘輝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蕭銘輝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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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