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振耀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代 表 人 石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ALi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 之「電腦軟硬體及周邊配備之零售、通訊器材之零售、電腦 資料庫編輯、電腦檔案管理、電腦檔案資料搜尋、電腦資料 庫管理、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29090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嗣參加人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系 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 款之規定,對 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 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100 年9 月28日中台評字第H0100010 1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4 日經訴字第10106100 1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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